内蒙古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内蒙古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Education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IMEE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教育装备行业管理与服务的非营业性社会经济团体,有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资源结成发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地区性的行业组织。为了促进自治区教育装备行业技术和理念的创新,可以适当吸收部分区外企业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路山水商务广场A座50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会员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设本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

(三)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和地区性展览、展销会,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出国展览和外企的来华展览,举办论坛、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教育装备行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

(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

(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我区地理优势,可为我国其他地区提供教学仪器产品出口和交流方面服务,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在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6年3月14日本团体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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